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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福建省皇家大酒店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皇家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融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翁焰春。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家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娇。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融人社监处(2013)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3日以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家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支付陈香宝等人2013年4月、5月、6月的工资共计829695元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作出了融人社监处(2013)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限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家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香宝等人的工资共计829695元(具体见花名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融人社监处(2013)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家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家大酒店有限公司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融人社监处(2013)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家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家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融人社监处(2013)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家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荣钦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开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