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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辖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智捷天成传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智捷天成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辖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智捷天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双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上诉人山东智捷天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捷天成传媒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1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为涉案仲裁协议书仅就上诉人要求的经济损失及相关事宜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未包括被上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城建投资公司)起诉的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及支付特许经营费等事项错误。双方曾分别依据涉案仲裁协议书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审中被上诉人已明确表示”双方同意将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同意由仲裁委仲裁”,上诉人也表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仲裁协议书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约定的仲裁事项,其提出的支付特许经营费、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内容是仲裁约定的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经济损失相关事宜的范围;被上诉人在撤回仲裁申请后第10天即2012年4月19日还依据仲裁协议书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调整双方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经营期及特许经营费,并裁决确认特许经营许可费的支付期限。被上诉人的多次提请仲裁行为已排除了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济南城建投资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查明,2007年11月14日,济南城建投资公司(甲方)与智捷天成传媒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北园大街广告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协议》。该协议第三十条第2款约定争议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协议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2009年9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在上述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智捷天成传媒公司认为因政策调整和延期竣工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认定及相关事宜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另查明,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智捷天成传媒公司曾以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因部分广告媒体品种、数量减少和延期竣工原因,给其造成广告收益减少及其他损失为由,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济南城建投资公司赔偿损失。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21日受理了该仲裁申请,并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09)济仲裁字第0458号裁决书,裁决济南城建投资公司赔偿损失1358.97万元。2011年1月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济南城建投资公司申请仲裁事项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北园大街广告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协议》,由智捷天成传媒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许可费人民币18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笔录载明,济南城建投资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以证明”双方同意将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智捷天成传媒公司表示对济南城建投资公司提交仲裁协议书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后济南城建投资公司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非双方当事人原因的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1)济仲裁字第0001号决定书,准许济南城建投资公司撤回仲裁申请。2012年4月19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济南城建投资公司申请仲裁事项为:调整双方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经营期及特许经营许可费,并裁决确认特许经营许可费的支付期限。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济仲裁字第0172号裁决书,对济南城建投资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该案系因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引发的纠纷。双方2009年9月18日约定的仲裁事项为: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认定及相关事宜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双方当事人在此前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过程中曾一致认可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为将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提交仲裁,且双方依据相同协议先后多次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济南城建投资公司依据涉案特许经营协议向人民法院主张审理的事项,属于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调整范畴。原审法院受理该案不当,应予纠正。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182-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代理审判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翎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