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青县教育局与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淄行初字第7号高青县教育局诉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适宜在报请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姜 敏审 判 员 商利群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