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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阳朔县福利镇大坪水电站诉被告中国铁建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朔县福利镇大坪水电站,中国铁建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73号原告阳朔县福利镇大坪水电站,住所地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村公所凉亭村。负责人唐祚成。被告中国铁建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1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明,董事长。被告贵州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枣山路101号贵州铁道大厦25-28层。法定代表人武勇。本院受理原告阳朔县福利镇大坪水电站诉被告中国铁建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为1050万元。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13年12月13日送达被告中国铁建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后,其于2013年12月24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告起诉的标的已达1300万元以上,已经超出了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应移送阳朔县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讼争所涉及的贵广工程项目属于国家铁路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4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应依法移送被告公司所在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10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于2011年2月11日第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桂高法发(2011)25号】第一条规定:不再简单以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划分案件级别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及本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管辖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因此,本案属于本院管辖。关于专属管辖问题,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柳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桂高法发(2002)72号】第二条规定精神,本案讼争所涉及的贵广工程项目虽属于国家铁路项目,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案件依法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辖。所以,本案本院亦可以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铁建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