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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刑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兴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终��第0002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兴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兴隆县看守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李森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