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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中法刑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钟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株中法刑执字第2070号罪犯钟声,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了(2012)株石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钟声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接受改造现实表现的有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声在服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请假释意见书;2、罪犯思想汇报;3、罪犯认罪悔罪书;4、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5、罪犯奖惩审批表;6、罪犯考核奖分登记表;7、罪犯考核扣分登记表;8、罪犯评审鉴定表。9、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本院认为,罪犯钟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