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渡法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姚世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世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渡法刑初字第002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世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9日经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荣昌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傅达庆,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段进军,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大渡口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世明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东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世明及其辩护人傅达庆、段进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姚世明任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渡口区经委)主任,主持全面工作。2005年1月,大渡口区经委下设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以下简称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局)。2009年12月,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渡口区经信委)正式成立,原大渡口区经委的职责全部划入大渡口区经信委,姚世明任主任,主持全面工作。2012年9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大渡口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渡口区审补委),姚世明任副主任。2007年以来,在落实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其辖区内企业进行专项资金补助的过程中,姚世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取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蒲某甲、重庆爱赛特机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蒲某乙、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甲等人贿赂款共计3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7年至2009年,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局申报,先后获得“2007年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专项资金”30万元、“2008年都市工业园建设专项资金”40万元、“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30万元。项目资金到账后,该公司董事长蒲某甲在大渡口区政府大楼旁的中华百姓茶楼,先后三次送给姚世明感谢费共计16万元,其中第一次5万元、第二次6万元、第三次5万元。2、2009年,重庆爱赛特机车有限公司通过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局申报,获得“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万元。资金到账后,该公司董事长蒲某乙与蒲某甲一起在大渡口区政府大楼旁的中华百姓茶楼,送给姚世明感谢费2万元。3、2012年,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大渡口区审补委申报,获得“2012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60万元。资金到账后,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姚世明办公室送给姚世明感谢费1万元。4、2012年,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大渡口区审补委申报,获得“2012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60万元。资金到账后,该公司董事长沈某甲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姚世明办公室送给姚世明感谢费12万元。2013年4月8日,被告人姚世明被抓获。侦查人员从其家中查获扣押现金30万元,购物卡75张总价值5万元、价值5000元的中石油卡1张。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世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对姚世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姚世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收受蒲某甲第二次6万元和第三次5万元不是事实,他只收受蒲某甲的5万元、蒲某乙2万元、刘某某1万元、沈某甲12万元,刘某某送的1万元是春节拜年的礼金,不应认为是受贿。辩护人对指控姚世明构成受贿罪无异议,提出指控姚世明收受蒲某甲第二次6万元和第三次5万元的贿赂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姚世明到案后积极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已被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姚世明具有坦白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姚世明工作表现一贯良好,受贿情节相对较轻、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姚世明任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渡口区经委)主任,主持全面工作。2005年1月,大渡口区经委下设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以下简称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局)。2009年12月,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渡口区经信委)正式成立,原大渡口区经委的职责全部划入大渡口区经信委,姚世明任主任,主持全面工作。2012年9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大渡口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渡口区审补委),姚世明任副主任。2007年以来,在落实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其辖区内企业进行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工作过程中,姚世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蒲某甲、重庆爱赛特机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蒲某乙、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甲等人的贿赂款共计20万元,为上述企业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07年10月,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局,向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0万元,被告人姚世明经手签发为该公司申请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报告。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获得专项资金30万元。项目资金到账后,该公司董事长蒲某甲为感谢姚世明,在大渡口区政府大楼附近的中华百姓茶楼,送给姚世明感谢费5万元。2、2009年7月,重庆爱赛特机车有限公司通过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局,向重庆市中小企业局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万元。姚世明在2009年7月23日经手签发为该公司申请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该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获得“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万元。资金到账后,该公司总经理蒲某乙与蒲某甲一起在大渡口区政府大楼附近的中华百姓茶楼,送给姚世明感谢费2万元。3、2012年10月26日,大渡口区审补委审议通过了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33个,被告人姚世明作为大渡口区审补委副主任,经手签发《关于大渡口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真实性审查的意见》,并于同年11月12日签发下达给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专项资金60万元、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专项资金60万元的计划。之后,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获得“2012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60万元。资金到账后,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姚世明的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姚世明感谢费1万元。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甲在资金到账后六七天的一天下午,在姚世明办公室送给姚世明感谢费12万元。2013年4月8日,被告人姚世明被传唤到案。侦查人员于同年4月12日从其家中查获并扣押现金30万元,购物卡75张金额共计5万元、金额5000元的中石油卡1张。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姚世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大渡口府发(2004)89号《关于姚世明等同志免职的通知》、重庆市大渡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渡区编发(2005)1号《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的批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大常委会渡区人发(2009)64号《关于关于毕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大渡口区府办发(2012)124号《关于成立大渡口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的通知》,证明:姚世明2004年9月任大渡口区经济委员会主任;2005年1月经重庆市大渡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大渡口区经济委员会下设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2009年12月任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2012年9月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大渡口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姚世明任副主任。2、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渡中小企(2007)6号《关于申请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报告》及其发稿纸、渡财发(2008)15号《关于下达2007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及其发稿纸、预算拨款凭证、记(转)账凭证,证明:姚世明在2007年10月19日和2008年2月19日经手签发报告,向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为重庆元建摩托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专项资金80万元的报告和下达专项资金30万元的通知;大渡口区财政局于2008年2月28日拨款30万元给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3、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渡中小企(2008)3号《关于申请2008年都市工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的报告》及其发稿纸、重庆市财政局2008年11月17日渝企财(2008)538号《关于下达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都市工业园、楼宇)支出预算的通知》及附件安排表、预算拨款凭证、记(转)账凭证,证明:曾常明、邹文炬在2008年7月23日和31日经手签发报告,以重庆元建都市工业园整治建设厂房700平方米,改造车间地坪2545米,金属网车间功能隔断3000平方米,农工宿舍1545.6平方米,维修3KM专供10KV高压供电线路,改造排水管网200米,增加降温设施25套等环境整治,申请专项资金100万元;大渡口区财政局于2009年1月12日拨付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专项资金40万元。4、重庆市财政局2009年8月9日渝企财(2009)428号《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及附件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渡中小企(2010)2号《关于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支付系统专用凭证2份、记(转)帐凭证2份,证明:重庆市财政局于2009年8月9日通知下达拨款给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130万元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后,同年9月9日汇款给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80万元后,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于2010年3月9日在给市中小企业局的调查报告中反馈了该公司项目单位的反映资金拨付慢,建议将余下的50万元专项资金尽快拨付到位。重庆市财政局于2010年7月15日汇款50万元。5、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渡中小企(2009)6号《关于申请2009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报告》及其发文稿纸、重庆市财政局渝财企(2009)654号《关于下达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及其预算安排表、预算拨款凭证、记(转)账凭证,证明:姚世明在2009年7月23日经手签发报告,向市中小企业局为重庆爱赛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大渡口区财政局于同年12月29日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的通知拨付给该公司20万元专项资金。6、大渡口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补办(2012)2号《关于大渡口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真实性审查的意见》及其发文稿纸、区审补办(2012)3号《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大渡口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及其发文稿纸,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明:2012年10月26日,大渡口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对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的审查后,由姚世明经手签发审查意见,并于同年11月12日签发下达给重庆鑫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专项资金60万元,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专项资金60万元的计划通知。同年12月17日区财政局转移支付给该两公司各60万元。7、证人蒲某甲(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以前叫重庆元建摩托车有限公司,2002年竞标收购重庆冰箱总厂刘家坝分厂后,就从渝中区虎头岩搬到了大渡口区。2004年左右,他通过向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局申报成立都市工业园(楼宇),后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命名一批市级都市工业园(楼宇),重庆元建都市工业园(楼宇)也在其中。工业园区及所属企业要申报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需要经大渡口区经信委的初审同意才能上报到市中小企业局产业处。2007年、2008年、2009年,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获得市政府及国家工信部专项资金计200万元。资金到帐后,为了对姚世明表示感谢,他都给姚世明送了钱。第一次是在2007年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申报30万元的专项资金到账后不久的一天中午11点左右,为了感谢姚世明,他约姚世明到中华百姓茶楼喝茶,其间,他把事先准备的5万元钱用袋子装好拿给姚世明,说表示感谢。姚世明没有接,也没有拒绝。后姚世明去把车开到茶楼门口,他把5万元钱放在了副驾驶座位上。第二次是在2008年的专项资金到帐后,他约姚世明到中华百姓茶楼包房喝茶,并说专项资金到位了要感谢一下。姚世明来后喝了一会茶,他把钱给了姚世明。这次送的是6万还是8万,他记不清楚了,但这金额是没有问题的。第三次是2009年的专项资金130万元,公司分两次得到,一次是2009年9月得到80万元,一次是2010年7月得到50万元。钱全部到位后不久,他到大渡口办事,给姚世明打电话问其中午有没有空一起到中华百姓茶楼喝茶,并说了钱已经到位了要表示一下感谢。姚世明说有空。然后他看车上和包里面的钱只有2万还是3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他准备送姚世明5万元,他认为这么大的专项资金给那么一点不好得,于是他到了两个银行才筹齐5万元钱。在中华百姓茶楼最边上的一桌,他打电话告诉姚世明自己到了后,因钱不是一扎一扎的,他在整理钱的时候,姚世明就到了,服务员跟过来问要什么茶。他估计是姚世明看见他整理钱,有服务员在,姚世明脸色才很不好,并说“整我哟,我不得要”,让他把钱拣到起,他当时很尴尬。之后喝了会茶就走了。这次送给姚世明5万元,是他在下楼的时候给的,还是改天(哪一天)给的姚世明,他记不起来,但这5万元他肯定给了,姚世明也收了这5万元。第四次蒲某乙的爱赛特公司获得20万元的项目补贴资金后,为了感谢姚世明,送给姚世明2万元。地点是在中华百姓茶楼,他和蒲某乙先到茶楼,姚世明来后相互介绍了一下,吹了几句后蒲某乙拿出2万元钱送给姚世明表示感谢,姚世明推辞了几句,但还是把2万元钱收了。8、证人蒲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份左右,爱赛特机车有限公司申报了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同年9月份左右获得项目扶持资金20万元后,为了企业能够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他和哥哥蒲某甲商量决定给大渡口区经委的姚主任包2万元的红包。隔了一两天就约在中华百姓茶楼,当时是中午姚主任到了后,就在大厅喝茶,蒲某甲介绍了他和姚主任认识。之后,他因还有其他事情,从荷包拿出事先准备的2万元钱给了姚主任。姚主任没有说什么,收钱后就放进上衣荷包里。之后坐了几分钟就走了。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渡口区商委通知公司办公室申报一个项目,具体项目名称记不到,他没有看当时的材料,就在申报材料上签了字。这个项目资金是60万元,资金到公司账上的时间应该是2012年年末或者2013年初。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他去姚世明办公室,寒暄几句后,他说过节了大家都忙,也没时间吃饭,给你拜个年,把信封装的1万元钱给了姚世明。当时60万元项目款到公司账上后姚世明给他打了个电话说,给你们企业考虑了60万元的项目款已经到账了,叫他什么时候聚一下,他当时在香港就说回来后聚一下。本来这个项目是公司上报给大渡口区商委。但为什么是经信委批下来的,他不清楚。但不管怎样,姚世明作为大渡口区经信委主任,而且还主动打电话给他说这个事情,不送点钱过意不去,所以他在2013年春节以给姚世明拜年送1万元钱表示感谢。10、证人沈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的时候,他公司申报国家对民营企业的补助资金都没有得到补助后,他了解到申报这种项目补助必须通过经信委签字和备案,于是为了争取通过经信委申报获得补助资金,他联系大渡口区经信委,约经信委姚主任在巴国城666房间斜对面吃饭。其间,他和姚主任坐下来谈,大概意思就是项目补助资金下来后怎么表示,姚主任说按行规办事,他理解是20%的意思。后在去年春节前不久,项目补助款60万元通过大渡口区财政局打到了公司账户上,到账后六七天的一天下午,他从单位出纳处拿出了12万元钱用口袋装好,到区府4楼姚主任的办公室,给姚主任说补助款已经到账了,20%在这里,他把装有12万元钱的口袋放在他坐的沙发的旁边地上。姚主任没有说什么,他就告辞走了。总共在办公室呆了七八分钟。11、证人沈某乙(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左右,她从出纳姜某某拿取十几万元钱,交给了沈某甲。12、证人姜某某(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明:她通过她的备用金领出记录,她在2012年12月27日,拿了一笔13万元的现金给沈某乙。之后,沈某乙分多次拿来一些发票把13万元冲抵了。1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指挥令、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副本)、拘留证、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荣检职侦局监(2013)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和荣检职侦指监通(2013)01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记录扣押款物清单、搜查照片,证明:2013年4月9日,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2013年4月3日指挥令对姚世明涉嫌受贿立案,同日决定并由荣昌县公安局于当日17时向姚世明宣布刑事拘留。4月10日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姚世明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通知姚世明家属吴巧林。4月12日15时至17时,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搜查姚世明住宅(晋愉绿岛小区9-2-2-1),搜查并扣押人民币现金30万元、重百提货卡1000元的4张,重百提货卡500元的20张、新世纪提货卡1000元的21张、新世纪提货卡500元的30张、中石油卡5000元的1张。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并由荣昌县公安局对姚世明依法执行逮捕。1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姚世明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以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姚世明的《情况报告》。15、被告人姚世明供述与辩解:2007年至2010年,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大渡口区中小企业局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四年间获得了4次项目资金。从2008年开始,蒲某甲只送了他两次钱,一次5万元,一次2万元,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但肯定是蒲某甲获得政府专项资金后为了感谢他送给他的钱。蒲某甲第一次送钱是蒲某甲打电话约在大渡口区百姓茶楼见面。当时蒲某甲递给他一个纸口袋,他估计是钱没有要转身走了,后在他开车要走的时候,蒲某甲把装钱袋子放在他车的副驾驶座位上,他收钱后开车回家打开袋子看是5万元钱,钱放在家里一段时间就存银行了。第二次也是蒲某甲打电话约在百姓茶楼。当时和蒲某甲在一起的还有一个人,蒲某甲介绍了,但那个人的名字和面相记不起来。大家摆谈一会后,蒲某甲给他一个牛皮信封说是小意思,他接过后回办公室打开看是2万元钱。他认为是因为他给了和蒲某甲一起来的人的企业支持,所以才感谢他。他以前之所以供述蒲某甲送了他4次钱,一是多次提讯,没有休息好,头脑思维混乱,二是他当时看到蒲某甲获得的项目资金明细表是4次,他就说的是4次,三是检查官叫他回忆,他回忆不起就问检察官送的的钱是个位数还是十位数,检察官说是个位数,然后他就把数字对出来。今天是事实求是讲的,头脑是清醒的。2013年春节前后,因为刘某某的企业鑫鹏物流公司通过我们经信委获得了国家项目资金,为了感谢他,刘某某在他办公室,拿了一个信封说给他拜年。他回家打开信封看是1万元钱。2013年春节前后,重庆宏美科技公司的沈某甲通过大渡口区经信委获得获得了国家项目资金,为了感谢他,沈某甲到他办公室来,送给他12万元,是用红色袋子装好的,上面放了两桶茶叶。他把12万元带回家放在儿童房床下。在家里搜查出的30万元,一部分是他收受的赃款,一部分是在银行提取的现金,还有些是以前的奖金,愿意将搜到的现金退赃。前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中被告人姚世明关于是否收受蒲某甲第二次、第三次所送钱财或收受金额的供述不稳定,与证人蒲某甲的证言内容不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姚世明的供述和证人蒲某甲的证言关于姚世明是否收受蒲某甲第二次第三次所送钱财的陈述的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世明第二次收受蒲某甲6万元、第二次收受蒲某甲5万元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来源清楚,取证程序合法,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世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姚世明非法收受蒲某甲贿赂款5万元、蒲某乙贿赂款2万元、刘某某贿赂款1万元、沈某甲贿赂款1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世明收受蒲某甲另外二次所送共计1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该11万元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姚世明提出刘某某送的1万元是春节拜年的礼金不应是受贿款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姚世明的陈述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刘某某之所以送钱给姚世明是因为刘某某的企业鑫鹏物流公司通过姚世明主持工作的大渡口经信委获得了国家项目资金,刘某某为了感谢姚世明为其企业谋取的利益,以拜年的名义送钱给姚世明,姚世明明知而非法收受,其行为具备了受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所收受的该1万元的性质是受贿款。被告人姚世明的该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姚世明到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世明系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提出姚世明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世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3年4月8日、9日羁押的二日折抵刑期二日,2013年4月10日至4月18日监视居住的九日折抵刑期五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1日止);二、被告人姚世明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晏 飞人民陪审员 徐世芬人民陪审员 苟于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文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