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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岚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潭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4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惠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5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闽ASJ2**小型轿车,沿平潭县潭城镇龙凤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森林公园西侧路段,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栏杆,致其车辆及道路栏杆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郭某某带至平潭县医院抽血。经鉴定,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05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零十五日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闽ASJ2**小型轿车,平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闽ASJ2**小型汽车信息、机动车盗抢信息查询结果、平潭县公安局岚公交认字(2013)第00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河北省秦皇岛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秦开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车检照片、平潭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3)醇检字第197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海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