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臧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82号原告臧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生。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85年8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臧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