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12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光,男,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