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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12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光,男,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