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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行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邓家鑫与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邓家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执字第30号申请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喻建平,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邓家鑫。申请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邓家鑫发出新国土资罚字(2013)第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申请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责令被申请人邓家鑫立即停止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家鑫正在修建的建筑物予以查封,责令邓家鑫立即停止施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时军审 判 员  夏晓林审 判 员  虞淇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