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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杨燕红与周方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红,周方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杨燕红。委托代理人:陈安森。被告:周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红与被告周方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红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43元,减半收取3421.5元,由原告杨燕红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