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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2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智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森林公园千叶花园紫荆苑一座首层。法定代表人:李朗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智敏,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案件作出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智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