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姜某某,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成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焉耆番茄制品分公司员工(系被告王某某的妻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姜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