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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11月3日出���于吉林省,朝鲜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2011年11月2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13日被监视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2月、2010年3月先后在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分行分别办理��用卡各一张。李某某多次使用该三张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合计21046.89元。经各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未还。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抓获。现李某某已归还银行所有欠款。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办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李某某多次使用此卡透支消费,截止2012年6月,李某某欠本金6084.29元,利息2935.11元,其他费用746.05元。经广发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未归还欠款。2.200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申办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李某某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2年6月,李某某共欠本金人民币9984.75元,利息5721.09元,其他费用1000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未归还欠款。3.200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办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李某某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2年9月,李某某共欠本金人民币4977.85元,利息2199.51元,其他费用465.47元,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未归还欠款。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合计21046.89元,利息10855.71元,其他费用2211.52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13日在大庆市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已归还银行全部欠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3日在大庆市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证据二、户籍信息、现实表现及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被告人李某某的身源及其于2011年11月2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证据三、被告人申领信用卡资料、银行举报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回执:被告人李某某持本人身份证于2009年2月8日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2009年2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2009年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各办理一张信用卡,使用各卡透支消费,截止2012年6月三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1046.89元,利息10855.71元,其他��用2211.52元。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未还。2012年7月11日,李某某归还了各银行的全部欠款。证据四、证人张梦瑶的证言:李某某于2009年2月在广发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截止到案发日,李某某共透支本息合计9562.98元。经广发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未还。证据五、证人姚鹏军的证言:李某某于2009年2月在中国银行办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自2010年7月至案发日,李某某一直没还过款,中国银行从2011年1月起多次催缴始终没还。截止2012年6月共透支本金9984.75元。证据六、证人宋玉清的证言:李某某于2009年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申办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自2010年7月至今没还款,共透支本息合计7462.83元,银行多次催收,始终未还。证据七、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她于2009年2-3月间在中国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别办理信用卡各一张。中国银行透支人民币9984.76元,广发银行透支6084.29元,农业银行透支4970.84元。透支款主要是给女儿治病(再生障碍性贫血),2010年8月开始拖欠,2011年3月开始银行多次催收,因没有能力偿还,后来换了手机号没通知银行。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还清银行全部欠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国辉审 判 员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苏慧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静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