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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执(民)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黄自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黄自进,黄自瑞,李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桑法执(民)字第2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负责人龚剑,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清文,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白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黄自进,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黄自瑞,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李先红,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3523.4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自瑞之妻汤秋云在桑植县马合口信用社有存款收入。该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自瑞之妻汤秋云在桑植县马合口信用社账户94*****************1的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成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股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扣划、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扣划、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