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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民辖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山东欧亚万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普利森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欧亚万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普利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民辖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欧亚万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宪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普利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声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路,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普利森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山东欧亚万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产品是按国标生产的,签订的合同没有一句话能够体现出产品必须满足上诉人特殊需要的内容,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将案件移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约定的技术协议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为其生产装配的C61250A数控重型卧式车床的结构设计、产品特点、主参数、主要部件结构、机床供货范围、使用说明书、随机出厂附件、制造过程中的原材料及外购件、加工零件等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对生产现场的预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的终验收以及培训和维修等内容约定清楚详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要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本案合同的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制作数控重型卧式车床的行为地在被上诉人的生产现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