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茶法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苏华、杨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茶陵县腰陂镇下清村段某某家中修箩筐,并且住宿在段某某家,当晚段某某将一床藏有2900余元现金的棉被给刘某某铺盖,刘某某晚上盖被子时发现棉被里藏有现金,便将现金中的28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盗走,把面值20元、5元等零钱又重新包裹好放进棉被里。被告人刘某某离开后,段某某在整理棉被时发现钱被盗。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社区矫正部门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人谷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领条、到案经过、社区矫正评估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报告,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