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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赵小勇与杨佰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勇,杨佰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35号原告赵小勇,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邹政,重庆市南川区鸣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佰兴,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吴万寿,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勇诉被告杨佰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勇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小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小勇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焜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