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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喃泰与马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喃泰,马小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贺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杨喃泰,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61983********,宁夏彭阳县人,建筑技术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村六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支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明珠路277号。负责人李光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喃泰与被告马小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喃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喃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喃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6.5元,由原告杨喃泰负担。审 判 长  易学明代理审判员  董文洁人民陪审员  杨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