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舒城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徐士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土地储备中心,徐士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65号原告:舒城县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舒城县。被告:徐士和,男,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徐士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克武审 判 员 解文生人民陪审员 徐能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