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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庆洋与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洋,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5号原告:刘庆洋(居民身份证号:×××318),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776683-5)。法定代表人:喻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恩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庆洋诉被告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玉发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庆洋、被告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涛、王恩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一九八五年底从解放军总参炮兵指挥学院正团级、副教授转业到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任教育处长,总公司机关党委书记、调研员等职。二00二年十月退休,在军内正团级、副教授到地方正处级、高级讲师。退休时未办,近几年来方知本人遭到不公平待遇,应按合同正本清原。住房不合理,现住青年大街43-3“小庆云”废弃的泵房里。当时说暂住,至今无任何变化。阴、冷、潮、湿,难以忍受,本人、家属身患重病,腰脱皮炎湿疹几年不好,老伴身患多处疾病,患有青光眼、白内障、心脏病,生气着急上火经常犯病,难以忍受。当年填写合同时,我找经理迟若然讨说法,他说你在要求栏写下你的意见,到时候就会按副局级办理退休手续,解决。实在没有办法,逼上梁山。诉讼请求:兑现劳动合同书中第八项2款:本人退休时任正处级19年,按副局级办理手续的议定,解决住房面积不少于154平方米或121平方米均可。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按副局级解决住房问题、津贴补助、医疗补助等副局级待遇,具体补助金额不清楚。被告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辩称:本案案由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法院不应受理。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内,副局级待遇及住房请求应找有关部门解决。即使本案属于民事法律范围内,也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且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所主张的住房问题系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因公有房屋的分配、收回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原告所主张相关的副局级待遇,系因退休后按何种级别享受待遇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庆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瑞嫱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