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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衡绍锋,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经征得其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衡绍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3时23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一辆皖CXXX**��(皖CXX**挂)重型半挂货车,沿泗县国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防路与南一环路交叉路口南侧时,撞到行人张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他人报案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候,在民警依法传唤到交警大队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40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庭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被告人在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案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候,在民警依法传唤到交警大队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与被害人家庭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培附相关《刑法》条文: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中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