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侯志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侯志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43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凌云。委托代理人:梁月军。委托代理人:蔡龙秋。被告:侯志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侯志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