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金木与安徽省旌德县地方税务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木,安徽省旌德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旌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王金木,男。被告:安徽省旌德县地方税务局。机关法人:朱立飞,该局局长。原告王金木不服被告旌德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木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金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木负担。审 判 长 汪 艳代理审判员 朱良超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侍晨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