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某,又名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普,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冉某,男,生于1966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