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宾民一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2013)宾民一初字第1831号原告廖某甲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宾民一初字第1831号原告廖某甲。被告韦某。原告廖某甲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被告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均已成家独立生活。自市场经济兴起,人们活动广泛,被告思想异优突变,追求无拘无束的自由生活,致使夫妻常常话不投机,继而演变成争吵和思想冲突,感情危机和逐渐破裂。自2008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五年多,虽经多方查找,仍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廖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存根,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韦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被告离家出走五年多不是事实,这几年被告每天都在家,女儿也和被告在一起。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婚证存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廖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廖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女廖某丁,××××年××月××日生育儿子廖某戊。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并无大的原则性冲突。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韦某属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夫妻感情也较好。虽然夫妻在共同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双方偶尔发生争吵,但夫妻并没有产生过严重对立的矛盾,也没有过激烈冲突。原、被告夫妻之间存在的矛盾,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平等协商,互让互谅,相互信任,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消除猜疑,夫妻之间矛盾就能化解,就能建立起一个平等、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长期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东兴人民陪审员 颜学文人民陪审员 张翠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伟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