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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藁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龚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樊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于1992年秋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12月29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10月3日生女儿龚晓雅,2003年5月3日生男孩龚克典。因我们婚后沟通较少,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早日结束这段婚姻,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要求:1、离婚;2、婚生子女由我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辩称,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秋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12月29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3日生女儿龚晓雅,现在藁城市第九中学读高中,放假后随被告生活;2003年5月3日生男孩龚克典,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2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导致分居生活,原告基于此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证明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龚某与被告刘某离婚;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建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