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郭云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城,刘平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郭云城。被执行人刘平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云城与被执行人刘平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平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平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