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头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新疆亿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祥云中街2378号。法定代表人:李红付,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朱海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3733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37337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车号为新A912**混凝土泵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