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翔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海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海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法务人员。被告洪海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海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洪海江在诉讼中已交清所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双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吴晓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宇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