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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高峰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74号罪犯高峰,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峰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