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庞某,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吉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