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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庞某,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吉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