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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起堂与许长兵、曹建发、赵德印、侯立明、兴隆县兴隆镇红石砬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起堂;许长兵;赵德印;曹建发;侯立明;兴隆县兴隆镇红石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起堂。委托代理人刘景瑞,兴隆县正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长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发。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立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兴隆镇红石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宝山,村主任上诉人王起堂与被上诉人许长兵、曹建发、赵德印、侯立明、兴隆县兴隆镇红石砬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起堂及委托确代理人杨刘景瑞,被上诉人许长兵、曹建发、赵德印及委托代理人付连存,被上诉人侯立明,被上诉人兴隆县兴隆镇红石砬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宝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对造成上诉人王起堂养殖场被水淹的因果关系已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且又有红石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故原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王起堂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