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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2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沈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旷容花,何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0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南区。负责人:邓裕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曙芳、黄楚莹,均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旷容花,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被告:何淼,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告旷容花、何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财产保全费1760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廖敏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应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