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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侯某某。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51年结婚,1953年9月21日生长子侯某甲,1955年11月10日生次子侯某乙,1960年7月18日生一女侯某丙。原、被告在婚后初期没有共同语言,2000年起因打架双方分居至今。2007年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近年来,原、被告矛盾加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何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六十多年,生儿育女,且子女都已成家立业,我们虽有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法院已经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判决,不需另行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1年结婚,1953年日生长子侯某甲,1955年11月10日生次子侯某乙年7月18日4一女侯某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家务琐事及家庭财产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7年11月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法庭调解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逾六十年,子女均已成家立业,本应相濡以沫、安享晚年,但在处理家庭问题上因方式、方法欠缺导致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升级。从庭审调查中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当庭亦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均应遇事相互沟通、协商,相互理解和包容,共同经营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安民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