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喜爱、李英剑等与李美时、朱平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喜爱,李英剑,李寿仁,应月珍,李美时,朱平安,李美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喜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英剑。法定代理人:吴喜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寿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月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美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平安。一审被告:李美亚。再审申请人吴喜爱、李英剑、李寿仁、应月珍为与被申请人李美时、朱平安、一审被告李美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喜爱、李英剑、李寿仁、应月珍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李美时、朱平安因同一个矛盾和纠纷对李天盈实施侵害,两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两被申请人不存在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但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退一步讲,即使李美时、朱平安是分别侵权,也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每个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李美时、朱平安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李天盈的损失由朱平安承担60%赔偿责任,李美时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朱平安、李美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吴喜爱、李英剑、李寿仁、应月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喜爱、李英剑、李寿仁、应月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