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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朋元与张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朋元,张书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高朋元,农村居民。被告张书国,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朋元与被告张书国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朋元撤回对被告张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朋元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培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