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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某对裴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裴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裴某,农民。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裴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裴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枝城支行(账号:×××)的存款,限额4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裴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枝城支行(账号:××××××)的存款,限额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