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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葛井伟不予假释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决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660号罪犯葛井伟,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以(2010)南刑初字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葛井伟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自2010年7月至2013年9月经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罪犯葛井伟伙同他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中拘禁他人,且系主犯,并采用脱衣、罚跪方法实施抢劫,主观恶性较大,难以确保其假释后不再犯罪。故其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葛井伟不予以假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