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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徐允替与李守剑,刘宝金,毛庆利,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成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允替,李守剑,刘宝金,毛庆利,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成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徐允替。委托代理人陆善银。被告李守剑。委托代理人孟庆保。被告刘宝金。被告毛庆利。被告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树波。被告冷成燕。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允替与被告李守剑、刘宝金、毛庆利、临沭县金明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成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允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允替承担。审 判 长  林飞燕审 判 员  龚书明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