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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一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忠诉钱立兵、叶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钱立兵,叶丽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一初字第01547号原告:王忠,男。委托代理人:高珊,泾县法律援助中心云岭工作站律师。被告:钱立兵,男。被告:叶丽丽,女。原告王忠诉被告钱立兵、叶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军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年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暑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