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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2月1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且被告脾气暴躁多疑,喝酒成习,常酒后无端对我打骂虐待,并将我赶走。2006年8月11日生下女儿姜小某。2012年2月6日被告再次动手将我赶出家门,在外流浪至今。为尽快结束这痛苦的婚姻,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某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女儿归我抚养,抚养费自理,请求法庭予以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姜小某由被告姜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时风农用三轮车1辆、台式电脑1台、康佳25英寸彩电1台、海信冰箱1台归被告姜某所有;原告所分口粮田2.5亩归被告姜某承包耕种。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