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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星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祥辉,温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94元,现减半收取984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47元,由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