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魏继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继云,殷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魏继云。被执行人殷历飞。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历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继云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殷历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殷历飞的银行存款1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