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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魏继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继云,殷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魏继云。被执行人殷历飞。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历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继云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殷历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殷历飞的银行存款1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