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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宏军,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无职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3)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宏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明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宏军犯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一、盗窃事实1、2012年12月20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陈宏军伙同段某、陈某、郑某(三人均已判刑)窜至本区紫苑山庄“蜀王火锅”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别工具将被害人曹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天禧牌电瓶车盗走,后该车由被告人陈宏军销赃,四人各分得赃款约200元。被盗天禧牌电瓶车鉴定价格2388元。2、2012年12月19日夜11时左右,被告人陈宏军伙同郑某、陈某窜至本区淮南三中对面一自建房楼道口,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铃木牌摩托车盗走,后该车交由段某销赃,在销赃过程中让被害人程某发现还给了程某。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12年9月28日夜11时左右,郑某、陈某将胡某停放在本区朝阳东路“梦幻网吧”门口的一辆香槟色仿雅马哈迅鹰牌摩托车盗窃得手后,让被告人陈宏军帮忙藏车,被告人陈宏军明知该车是两人盗窃所得,仍然帮助接打火线并将车藏至国庆路王郢村内。该车鉴定价格379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程某、胡某的陈述,证人段某、郑某、陈某的证言,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3)041号、0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2)田刑初字第00364号刑事判决书》、《(2013)田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书》、《(2013)田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宏军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宏军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宏军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并罚,且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鲁仕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