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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民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湖南万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杨淑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某物业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县某镇某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县某镇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以被告杨某某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华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