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6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彬县小章信用社下岗职工,住彬县小章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彬县小章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彬县人民法院(2012)彬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人刘某某货款43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惠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全部案款441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案款4410元,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