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天民一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罗海与俞殿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罗海,俞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天民一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孙罗海,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社区清××组××号。被执行人:俞殿柱,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06)天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殿柱妻子张国英的银行存款1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家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