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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486号原告彭某某。原告陈某某。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原告魏某某。上述5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彭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彭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亮 微信公众号“”